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2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夏夫利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夏夫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夏夫利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3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
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5年度簡字第642號、105年度易字第4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6月確定;上開各案復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7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6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二案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45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與上開2年徒刑部分經接續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受刑人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7年6月1日法授矯字第10701662900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10月25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0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
8年10月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前開函件所檢附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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