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78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於95年8月10日通知提出,債權人於95年8月11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份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簡易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莊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