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6434號債權人 陳李素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麗琴蔡金城謝琇治李淑麗 、蘇淑珍、 張惠卿張黃萬足林祝葵張秀敏李明憲顏惠儀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書記官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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