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286號原告敬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翠華 被告臺中市上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呂鈺貞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8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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