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簡字第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竹簡字第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竹簡字第63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訴訟代理人 黃家琪 被告 張佳甄 原住新北市○○區○○路○○○號4樓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伍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柒佰零柒元,自民國一0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0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依據兩造簽訂之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9條約定,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約定書乙份在卷可按,是本件被告之住所雖非在本院轄區,惟依上開說明,本院對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11月16日與原告訂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實際撥款之日起7年內,利息自借款日起前6期按年息1.68%固定計算,自第7期起改按定儲利率指數加計15.72%機動計算,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若未依約還本或繳息時,另計收當期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之5%計算違約金,並喪失期限利益。詎被告自101年11月2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貸款本金128,707元,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一般條款第2條約定,系爭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喪失期限利益,然屢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本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一般約定條款、交易往來明細查詢各乙份(以上均影本)為證,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為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蕭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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