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28號原告永大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育璋 訴訟代理人 劉子文
陳琮裕 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許永穆 訴訟代理人 陳秀珍
王怡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寶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