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交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交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訴字第5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花阿沁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79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花阿沁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審判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奇
法官謝昀哲法官黃傳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書記官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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