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保字第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保字第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6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欽裕上列受刑人因證券交易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欽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欽裕前犯證券交易法等罪,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3月2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091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4號、第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游秀雯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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