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8號原告 劉清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家成 等4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而原告應有部分為24分之5,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3,542元【計算式: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94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000元/平方公尺×5/24=613,54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書記官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