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6296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6296號
上 訴 人 甲○○
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
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
拾捌萬玖仟叁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伍佰捌拾伍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曉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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