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2號原告 施獻忠 被告 張清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除車輛損害部分,由本院另行駁回外),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陳建文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書記官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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