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89號聲請人東中福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杰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司催字第20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書記官楊玉寧┌─────────────────────────────────────┐│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8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巨全電機有│兆豐銀行土│103年8月27日│46,140元│BV0000000││││限公司│城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