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32號原告丁○○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汶哲 律師被告甲○○被告乙○○
23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6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四萬零六百九十九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有該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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