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9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95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4日裁判案由:清償債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950號原告 廖美慧 被告 曾美智 石森宇 石芳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7月22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書記官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