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救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救字第265號聲請人 何文豐 代理人 林忠儀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本院提出監護宣告之聲請,業經本院以109年度監宣字第693號審理在案。茲因聲請人經濟狀況不佳,無資力繳交本件訴訟費用,而聲請人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等件以為釋明。本院審酌聲請人既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且由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所提聲請狀所記載之事實觀之,須經法院調查、審認後,始能知悉結果,尚難認聲請人之請求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書記官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