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8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879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非訟代理人 楊光照 債務人 蔡文祥 債務人 林正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蔡文祥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捌萬零壹佰壹拾捌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蔡文祥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正德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