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簡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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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簡字第877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甲○○
      乙○○
      戊○○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士簡字第877號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二月十日下午二時十六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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