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7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7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7938號債權人 逸軒 温泉天廈AB棟管委會法定代理人 周志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雅婷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逸軒「温」泉天廈AB棟管委會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㈡提出周志林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並載明任期。(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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