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7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792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周郁玲 債務人 陳廣祐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零捌元,及其中新
臺幣參萬貳仟玖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陸拾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萬零壹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