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7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7936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黃怡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羅錦洋 即 羅明忠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羅明忠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
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羅明忠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㈢確認對債務人羅錦洋是否於繼承被繼承人羅明忠所得遺產
範圍內請求給付?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