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79號原告東盈再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昆玉 原告 張美智 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2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4日裁定命原告2人應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4462元,並諭知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2人之訴,該裁定已於108年2月23日送達原告東盈再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昆玉住所地所在警察機關即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中正派出所,並於108年3月6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而該裁定亦於108年2月21日合法送達原告張美智,以上有送達證書2件各在卷可稽。
三、詎原告2人逾期迄今均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憑,則原告2人之起訴即為不合法,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