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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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50號原告 唐于軒
吳宛儒 劉曉蒨 盧淑貞 劉品妤 詹慧蘭 蔡羿蕙 張媖媖 蔡萱怡 陶威鳴 張嘉雯 洪素珍 黃虹菱 呂茹蕙 紀詩吟 林錦珮 陳素梅 林嘉佳 林燕珠 張雅燕 林巧柔 林淑鈴 陳玉花 陳鈺姍 陳怡如 杜少綮 上列原告與被告桑緹亞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24萬5,3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1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書記官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