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57號原告 林毅欣 被告全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8925元(含工資7萬3467元、資遣費3萬5458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89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惟其中就請求給付工資7萬3467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500元。故原告應先繳納裁判費部分合計為610元【計算式:1,110元-500元=610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61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書記官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