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8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8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868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理人 劉家茹 債務人 劉春發 債務人 陳月幸
一、債務人劉春發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玖佰ꆼ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按聲請人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目前為百分之二點八八)機動計息,並隨聲請人公告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隨同機動調整,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聲請人若對債務人劉春發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月幸給付上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債務人劉春發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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