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9060號債權人 王秀英 代理人 陳培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振安 、 王俐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說明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請求原因及事實內並未說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書記官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