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5號
上訴人 陳昭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金德 等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8,00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47,300元/平方公尺×54平方公尺=2,53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219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