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簡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475號

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蘇炳璁

被告 張奕謙 (原名: 張世良

張世鴻

韓新長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韓新展

被告 韓新城

陳碧珠韓新海 之繼承人

韓金生 即韓新海之繼承人

韓金女 即韓新海之繼承人

韓金雀 即韓新海之繼承人

韓尚樺 (原名: 韓新連

李來發

李祐榮

李建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面積「198.5平方公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76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上揭說明,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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