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4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6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永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2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永祥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永祥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係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所為一新刑罰之宣告,並非給予受刑人不當利益,法院於審酌個案具體情節,裁量定應執行之刑時,除應嚴格遵守刑法第51條所定方法為規範量刑之外部性界限外,其所定之執行刑,祇須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326號裁定意旨參照)。再者,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前段、第3項固分別定有明文。然上開對於定應執行刑之不利益禁止變更原則,於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者,不在此限,同條第1項但書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如附表所示之11罪,業經如
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6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附表編號三至十一所示罪刑則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㈡經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其中附表編號一至二所
示罪刑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附表編號三至十一所示罪刑則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已如前述,依上揭規定及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合計刑期之內部界限所拘束(按:至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固經原審以104年度金重訴字第24號判決及本院更審前之10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5號判決均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在案,然嗣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附表編號三至十一所示部分後,本院更審之108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4號判決係以原判決就附表編號四至六、八至十所示部分論以接續犯一罪有所不當而予以撤銷改判,並分別論處如附表編號四至六、八至十所示罪刑,各宣告刑之總和因而重於原判決及本院更審前之判決所處之刑,是本院再定應執行時,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3項、第1項但書規定,自不受上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6月之限制),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固均屬因金融案件衍生之相關犯罪,但類型可分為財務報告申報不實罪、(重大)特別背信罪、非常規交易罪、重大特別侵占罪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之操縱股價罪,其不同類型犯罪之行為態樣、手段及所侵害法益未盡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各自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較為獨立;至相同類型之(重大)特別背信罪,罪質相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則非高,且犯罪時間亦屬密接,對危害法益之加重效應較屬有限,行為人透過各罪所顯示之人格面亦無不同等情,爰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古瑞君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佳貞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一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財務報告申報不實罪有期徒刑3年2月103年12月31日至104年1月14日本院10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5號106年1月24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78號108年1月24日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有期徒刑3年2月104年1月29日至104年4月2日本院10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5號106年1月24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78號108年1月24日三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之非常規交易罪有期徒刑3年6月103年8月19日至104年1月9日本院108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4號108年12月31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257號109年3月31日四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有期徒刑3年1月103年6月5日本院108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4號108年12月31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257號109年3月31日五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重大特別背信罪有期徒刑7年6月103年9月9日至104年1月27日本院108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4號108年12月31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257號109年3月31日六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有期徒刑3年1月103年11月至12月間本院108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4號108年12月31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257號109年3月31日七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重大特別侵占罪有期徒刑7年1月103年12月18日本院108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4號108年12月31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257號109年3月31日八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有期徒刑3年1月104年2月間至104年4月2日本院108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4號108年12月31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257號109年3月31日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有期徒刑3年1月104年6月20日本院108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4號108年12月31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257號109年3月31日十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有期徒刑3年1月104年3月31日本院108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4號108年12月31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257號109年3月31日十一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違反同法第155條第1項之操縱股價罪有期徒刑4年102年3月25日至104年4月21日本院108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4號108年12月31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257號10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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