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51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家澤具保人游閔臣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09年度執聲沒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閔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游閔臣因受刑人施家澤犯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施家澤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由具保人游閔臣繳納同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通知到案執行,惟經傳拘無著,且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亦未果,復查無受刑人在監在押之情事,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紀錄表、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在卷可證,足認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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