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57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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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5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579號債權人屏東縣里港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坤木 代理人 張惠玲 債務人 潘建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陸萬貳仟肆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0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借據四之規定,本件利息部分已依借據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約定方式計息,借據四第二項之規定「如未依前項約定時,以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其文義解釋應係如未依前項約定利息之計付方式時,始以年息百分之5計算。是本件利息之計付方式既已約定,則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逾年息百分之2.09部分利息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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