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6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鍾炎霖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0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即被告甲○○於附表編號2、3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
二、檢察官另聲請附表編號1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
2之罪定應執行之刑,惟查,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違反修正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第2項第1款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8年度上更㈠字第209號判決後,於88年8月26日確定,而被告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竊盜罪犯行時間係88年11月14日,即附表編號1之罪裁判確定後所犯,附表編號
1之罪自不得與附表編號2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故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中明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