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監宣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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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監宣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399號聲請人 謝永田 特別代理人 李典穎 律師(法扶律師)關係人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關係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周榆修 關係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香園紀念教養院法定代理人 蔡永興 關係人 謝耀瑩
謝文德 謝忠宮
陳謝碧鳳
謝麥玲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及理由欄有關「臺北市政府」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書記官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