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抗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204號抗告人 林義淵 代理人 粘舜權 律師相對人 吳長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0年9月16日所為110年度司票字第8084號裁定而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補正抗告理由書,逾期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非訟事件之抗告,除非訟事件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亦有明文。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之1第1項規定,抗告狀內未表明抗告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抗告人提出理由書。
二、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10年10月1日具狀就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8084號裁定提起抗告,惟其僅載明「本件抗告理由容閱卷後補呈」,未具體表明抗告理由,且迄未提出任何書狀敘明抗告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補正其抗告理由,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書記官賴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