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附民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80號原告 吳蔡世英 被告 蕭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審交易字60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
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法官李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慈恩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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