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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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監宣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452號聲請人 蘇周芳麟 相對人 蘇朝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蘇朝國之財產事件,惟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補繳聲請費及補提事證資料,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於113年4月29日寄存送達,於000年0月0日生送達效力,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逾期未補繳聲請費,亦未補正資料,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繳費清單可佐,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書記官廖婉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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