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29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998號

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杭立強

被告 許召楚 (原名 許瓊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3年7月22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113年9月2日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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