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0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雅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除聲請書第10行關於「Doremon」之記載更正為「Doraemon」外,餘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亦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是上開違反商標法之物品,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
三、查被告謝雅芳前於102年4月間,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案件,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之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命其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萬元,並接受該署排定之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駁回再議而確定,而被告已履行緩起訴所附條件,且緩起訴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3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102年度偵字第2055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處分書(102年度上職議字第823號)、緩起訴執行卷宗(102年度緩字第1068號)、觀護卷宗(
102年度緩護命字第317號)在卷可憑。而該案內所查扣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仿冒之貼紙經送鑑定結果,分別確屬仿冒「HELLOKITTY(凱蒂貓)」、「MYMELODY(美樂蒂)」、「Doraemon(哆啦A夢)」商標之商品無誤,有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鑑定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憑(見警卷第55、56頁),自屬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法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為專科沒收之物。從而,檢察官聲請將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品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書記官鍾思賢附表:
1、仿冒「HELLOKITTY(凱蒂貓)」商標之貼紙79張。
2、仿冒「MYMELODY(美樂蒂)」商標之貼紙13張。
3、仿冒「Doraemon(哆啦A夢)」商標之貼紙27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