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保險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保險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保險字第7號上訴人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傅睿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鄒亦芳 間因104年度保險字第7號請求返還保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書記官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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