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71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玟淇
號兼訴訟代理 陳慧玲 人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1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480,127元(計算式:3,159,950元+3,320,177元=6,480,127元)及利息,惟經本院判准413,087元之賠償金額(計算式:274,001元+139,
086元=413,087元)及利息,並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則本件上訴利益金額即為上訴人不服之部分6,067,040元(計算式:6,480,127元-413,087元=6,067,
0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6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