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5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易字第15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易字第1524號上訴人即被告G○○
號(現於另案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選任辯護人 張運才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998號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709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 陳淑卿 長期自任會首,在其臺中縣○○鎮居○街○○○巷○○號居處,邀集大量會員成立多個規模龐大之合會,而以會養會,並在若干合會中虛列「 林瑞霞 」「 秀足 」「 淑姿 」「 金芳 」「 阿春 」「 貴珠 」等人頭會員,下列合會即陳淑卿自任會首所成立之合會中之6組合會:
㈠於民國(下同)93年9月1日召集如附件一甲組會單所示之合
會,約定含會首共62會,每會新臺幣(下同)1萬元,會期自93年9月1日至96年3月15日止,每月1日、15日在陳淑卿上址居處開標,底標600元,並約定開標後由陳淑卿代收死會及活會會款,活會會員係以每會應繳會款扣除該次得標會員所出之標息後繳納會款,死會會員則每期固定繳納1萬元,即採內標方式(下稱①合會,有黃○○參加1個會份,即會單編號10之「 漢居 」;b○○參加2個會份,即會單編號47、48之「 陳敏 」;宙○○參加1個會份,即會單編號54之「 阿明 」;辰○○○參加1個會份,即會單編號45之「 俊沛 」;申○○○參加1個會份,即會單編號55之「 月裡 」;玄○○○參加1個會份,即會單編號38之「 孫恭發 〈係誤載,應為a○○〉;C○○參加1個會份,即會單編號13所示之「 鳳蓮 老師」)。
㈡於93年9月1日召集如附件一乙組會單所示之合會,約定含會
首共62會,每會1萬元,會期自93年9月1日至96年3月15日止,每月1日、15日在陳淑卿上址居處開標,餘約定條件同前述(下稱②合會,有b○○參加2個會份,即會單編號48、49之「陳敏」;宙○○參加1個會份,如會單編號55之「阿明」;辰○○○參加1個會份,即會單編號45之「俊沛」;U○○參加1個會份,即會單編號11之「U○○」;M○○參加1個會份,即會單編號21之「M○○」;C○○參加1個會份,即會單編號12之「紀老師」; 沈喜占 參加1個會份,即會單編號30之「 沈麗雲 」; 陳珏秀 參加2個會份,即會單編號2、3之「 阿玉 老師」)。
㈢於94年7月1日召集如附件二會單所示之合會,約定含會首共
70會,每會1萬元,會期自94年7月1日起至97年5月15日止,每月1日、15日,在陳淑卿之上址居處開標,餘約定條件同前述(下稱③合會)。
㈣於95年10月10日召集如附件三甲組會單所示之合會,約定含
會首共58會,每會1萬元,會期自95年10月10日起至98年2月25日止,每月10日、25日,在陳淑卿之上址居處開標,餘約定條件同前述(下稱④合會)。
㈤於95年10月10日召集如附件三乙組會單所示之合會,約定含
會首共58會,每會1萬元,會期自95年10月10日起至98年2月25日止,每月10日、25日,在陳淑卿之上址居處開標,餘約定條件同前述(下稱⑤合會)。
㈥於95年10月20日召集如附件四會單所示之合會,約定含會首
共72會,每會1萬元,會期自95年10月20日起至98年10月5日止,每月20日、5日,在陳淑卿之上址居處開標,餘約定條件同前述(下稱⑥合會)。
詎陳淑卿因週轉不靈,竟利用其擔任會首及多數會員均不會到場競標之機會,分別為下列犯行:
⑴陳淑卿基於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於93年9月15日至95年6月
底期間,連續在①合會冒用真實會員「黃○○」「b○○」「宙○○」「辰○○○」「申○○○」「玄○○○」,與人頭會員「林瑞霞」「秀足」「淑姿」「金芳」;及於②合會冒用真實會員「b○○」「宙○○」「辰○○○」「U○○」「M○○」,與人頭會員「阿春」「貴珠」等人之名義,均以600元之標息標會而得標(未填標單),並向各該期所有真實活會會員佯稱係上開人員得標,使其等均陷於錯誤,以為確係上開人員得標,而各交付各該期每會份9400元(10000元扣除標息600元)之會款即予陳淑卿。
⑵陳淑卿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96年1月10日,在④合會及
⑤合會,各用人頭會員「金芳」之名義,均以600元之標息標會而得標(未填標單),並向各該期所有真實活會會員佯稱係上開人員得標,使其等均陷於錯誤,以為確係「金芳」得標,而各交付各該期每會份9400元之會款予陳淑卿。⑶陳淑卿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96年1月20日,在⑥合會用
人頭會員「金芳」之名義,以600元之標息標會而得標(未填標單),再向該期所有真實活會會員佯稱係「金芳」得標,使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各交付每會份9400元之會款予陳淑卿。
⑷陳淑卿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96年1月25日,在④合會及
⑤合會,各用人頭會員「金芳」之名義,均以600元之標息標會而得標(未填標單),並向各該期所有真實活會會員佯稱係上開人員得標,使其等均陷於錯誤,以為確係「金芳」得標,而各交付各該期每會份9400元之會款予陳淑卿。⑸陳淑卿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96年2月1日,在③合會用人
頭會員「貴珠」之名義,以600元之標息標會而得標(未填標單),再向該期所有真實活會會員佯稱係「貴珠」得標,使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各交付每會份9400元之會款予陳淑卿。嗣因陳淑卿拖欠大量活會會員鉅額會款,復於96年4月間避不出面處理合會事務,而告倒會,癸○○○等會員始報警查悉上情。
二、案經癸○○○、黃○○、b○○、A○○、P○○○、戌○○、宇○○、宙○○、c○○、亥○○、 翁月雲 、L○○、Z○、C○○、辰○○○、U○○、Q○○、T○○、未○○、甲○○、地○○、 謝蔡彩員 、巳○○、H○○、B○○○、申○○○、F○○○、丙○○、丁○○○、E○○、玄○○○、寅○○、酉○○、R○○、K○○、O○○、乙○○、J○○、午○○、X○○、己○○、S○○、W○○○、D○○、庚○○、I○○○、M○○、子○訴由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159條之2、159條之3、159條之4等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及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就下列引為證據之言詞及書面陳述,未就其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查無其他不法之情狀,復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足認為得為本案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有證據能力,合先說明。
二、訊據被告陳淑卿對上開犯罪事實坦白承認,核與證人即參加合會之會員癸○○○、黃○○、b○○、A○○、P○○○、壬○○、戌○○、宇○○、宙○○、c○○、亥○○、翁月雲、天○○、L○○、Z○、卯○○、C○○、辰○○○、U○○、Q○○、T○○、未○○、甲○○、地○○、謝蔡彩員、巳○○、H○○、B○○○、申○○○、F○○○、丙○○、丁○○○、E○○、玄○○○、寅○○、酉○○、R○○、V○○、K○○、O○○、乙○○、J○○、午○○、N○○、X○○、己○○、S○○、W○○○、丑○○、D○○、庚○○、辛○○、I○○○、M○○、子○等人於警詢、檢察官偵訊時或原審訊問時之陳述大致相符,復有①至⑥合會之會單影本在卷為憑,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又如犯罪事實欄一⑴所示被告於①、②合會各次冒名標會詐財之具體時間,尚乏事證可資明確認定,惟其犯罪時間若均係於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前者,則可依連續犯之規定將其多次詐欺取財犯行論以一罪(詳於後述),故依有利被告認定之原則,應認被告此部分多次詐欺取財犯行時間,均係於首會後之第2會開標日即93年9月15日,至刑法修正施行前之95年6月底期間。
三、被告及選任辯護人雖以:附表編號1、2所示犯罪事實部分,業據本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1813號判決確定,檢察官重覆起訴,應為免訴效力所及云云。惟按依刑法第56條修正理由之說明,謂「對繼續犯同一罪名之罪者,均適用連續犯之規定論處,不無鼓勵犯罪之嫌,亦使國家刑罰權之行使發生不合理之現象」「基於連續犯原為數罪之本質及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爰刪除有關連續犯之規定」等語,即係將本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因此,就刑法修正施行後多次施用毒品之犯行,採一罪一罰,始符合立法本旨。本則法律問題,某甲於刑法修正施行前連續施用毒品部分,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適用修正前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刑法修正施行後之多次施用犯行,除符合接續犯之要件外,則應一罪一罰,再就刑法修正施行後之數罪,與修正前依連續犯規定所論之一罪,數罪併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96年度第9次刑事庭會議會議決議參照)。經查:
㈠被告因於95年12月15日,在②合會冒用C○○之名義,以60
0元之標息標會而得標(未填標單),詐取該期所有活會會員繳交之會款各9400元;又於96年1月15日,在②合會冒用沈喜占之名義,以600元之標息標會而得標(未填標單),詐取該期所有活會會員繳交之會款各9400元;又於96年3月17日,將其向①、②合會死會會員所收取,應各交付予①合會尾會會員C○○之59萬元會款,及應交付予②合會尾會得標會員陳珏秀之59萬元會款,均挪供己用而侵占入己。被告上開2次詐欺取財及1次侵占犯行,業經本院於97年11月13日以97年度上易字第181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在案(下稱前案),現正在監執行等事實,有前案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㈡本案被告於①、②合會各次冒名標會之冒名對象,並不包括
前案認定之C○○、沈喜占,且被告前案犯行,屬於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所犯之獨立三個罪,故與本案犯罪事實欄一⑴所示犯行,並無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關係。上訴意旨謂被告本案如犯罪事實欄一⑴所示詐欺取財犯行,業經前案判決確定,應諭知免訴判決云云,容有誤會。
綜合上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四、按被告本案部分犯行行為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於95年7月1日施行,新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刑法施行後,應適用新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刑法第56條原規定:「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惟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⑴所示多次詐欺取財行為後,新修正刑法已刪除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⑴所示多次詐欺取財之行為,依行為時之舊法,僅論以同一罪名之一罪,並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而依裁判時之新法,其各次冒標詐財犯行即須分論併罰,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又被告本案所犯數詐欺罪中之一罪,係在新法施行前,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當應依修正前之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核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⑴至⑸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各以一冒名標會詐欺取財之行為,同時詐騙眾多活會會員,侵害數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僅各論以一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⑴所示多次詐欺取財行為,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五個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六、原審因而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第56條、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1條等規定,並審酌被告利用其長期擔任會首,操控大規模合會事務進行之機會,隻手遮天,虛設人頭會員並冒名標會詐財而惡性倒會,受害會員眾多,損失金額極為龐大,而被告對於倒會所得鉅額資金流向,迄未為明確交代,惡意逃避活會會員之追索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又以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⑶、⑸所示犯罪之犯罪時間皆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受宣告刑均未逾有期徒刑1年6月,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條件,應依同條例第2條第3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與其餘不應減刑之部分,依同條例第1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其認事用法核無違誤,量刑亦屬允當,被告上訴以:被告小學肄業,識字不多,以民間互助會方式理財,先夫意外身亡後,仍繼續召集互助會,數十年來,無任何信用瑕疵,因遭Y○○詐騙二千餘萬元,致互助會無法運作; 伊嗣 主動回國投案接受法律制裁,原審就此並未審酌,請求從輕量刑云云。然被告利用其長期擔任會首之機會,隻手遮天,虛設人頭會員並冒名標會詐財而惡性倒會,受害會員眾多,損失金額依證人即本案告訴人T○○所證,不包括被告私下亦向眾多會員借款約2700多萬元,倒會部分即高達4247萬元等語,而被告對於倒會所得鉅額資金流向,迄未為明確交代,惡意逃避活會會員之追索,已見前述,是被告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蔡王金全法官劉登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所犯罪名及量處之刑│├──┼───────────────┼───────────────┤│1│如犯罪事實欄一⑴所示多次詐欺取│陳淑卿連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財之行為。│徒刑貳年陸月。│├──┼───────────────┼───────────────┤│2│如犯罪事實欄一⑵所示詐欺取財之│陳淑卿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行為。│壹年捌月。│├──┼───────────────┼───────────────┤│3│如犯罪事實欄一⑶所示詐欺取財之│陳淑卿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行為。│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4│如犯罪事實欄一⑷所示詐欺取財之│陳淑卿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行為。│壹年捌月。│├──┼───────────────┼───────────────┤│5│如犯罪事實欄一⑸所示詐欺取財之│陳淑卿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行為。│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附件一甲組會單┌──┬─────┬─────┬─────┬──┬────┬─────┬─────┐│編號│姓名│電話(略)│標金(略)│編號│姓名│電話(略)│標金(略)│├──┼─────┼─────┼─────┼──┼────┼─────┼─────┤│1│會首│││32│阿玉老師│││├──┼─────┼─────┼─────┼──┼────┼─────┼─────┤│2│ 王秋月 老師│││33│紀 鳳鑾 │││├──┼─────┼─────┼─────┼──┼────┼─────┼─────┤│3│ 陳淨榆 │││34│ 黃美玲 │││├──┼─────┼─────┼─────┼──┼────┼─────┼─────┤│4│陳 鴻柱 │││35│O○○│││├──┼─────┼─────┼─────┼──┼────┼─────┼─────┤│5│ 陳鴻樁 │││36│ 小玲 │││├──┼─────┼─────┼─────┼──┼────┼─────┼─────┤│6│ 秀姿 │││37│阿春│││├──┼─────┼─────┼─────┼──┼────┼─────┼─────┤│7│秀姿│││38│孫恭發│││├──┼─────┼─────┼─────┼──┼────┼─────┼─────┤│8│ 王秀鳳 │││39│ 梅香 │││├──┼─────┼─────┼─────┼──┼────┼─────┼─────┤│9│李老師│││40│徐 麗卿 │││├──┼─────┼─────┼─────┼──┼────┼─────┼─────┤│10│漢居│││41│Y○○│││├──┼─────┼─────┼─────┼──┼────┼─────┼─────┤│11│U○○│││42│ 游阿琴 │││├──┼─────┼─────┼─────┼──┼────┼─────┼─────┤│12│ 麗玉 老師│││43│陳 秀卿 │││├──┼─────┼─────┼─────┼──┼────┼─────┼─────┤│13│鳳蓮老師│││44│林 建宏 │││├──┼─────┼─────┼─────┼──┼────┼─────┼─────┤│14│ 育如 │││45│俊沛│││├──┼─────┼─────┼─────┼──┼────┼─────┼─────┤│15│紀 新民 │││46│貴珠│││├──┼─────┼─────┼─────┼──┼────┼─────┼─────┤│16│林瑞霞│││47│陳敏│││├──┼─────┼─────┼─────┼──┼────┼─────┼─────┤│17│林瑞霞│││48│陳敏│││├──┼─────┼─────┼─────┼──┼────┼─────┼─────┤│18│ 華平 報關│││49│ 陳嘉文 │││├──┼─────┼─────┼─────┼──┼────┼─────┼─────┤│19│c○○│││50│陳嘉文│││├──┼─────┼─────┼─────┼──┼────┼─────┼─────┤│20│O○○│││51│ 蔡霓 │││├──┼─────┼─────┼─────┼──┼────┼─────┼─────┤│21│ 雨亭 │││52│ 吳明安 │││├──┼─────┼─────┼─────┼──┼────┼─────┼─────┤│22│M○○│││53│ 美錦 │││├──┼─────┼─────┼─────┼──┼────┼─────┼─────┤│23│ 嬌蓮 │││54│阿明│││├──┼─────┼─────┼─────┼──┼────┼─────┼─────┤│24│ 豪通 報關│││55│月裡│││├──┼─────┼─────┼─────┼──┼────┼─────┼─────┤│25│ 紀新宏 │││56│淑姿│││├──┼─────┼─────┼─────┼──┼────┼─────┼─────┤│26│秀足│││57│金芳│││├──┼─────┼─────┼─────┼──┼────┼─────┼─────┤│27│秀足│││58│ 倪照棠 │││├──┼─────┼─────┼─────┼──┼────┼─────┼─────┤│28│ 羅太太 │││59│ 華偉 │││├──┼─────┼─────┼─────┼──┼────┼─────┼─────┤│29│ 陳清芬 │││60│華偉│││├──┼─────┼─────┼─────┼──┼────┼─────┼─────┤│30│ 瓊雲 │││61│ 祝真 │││├──┼─────┼─────┼─────┼──┼────┼─────┼─────┤│31│ 施裐 │││62│滿足│││└──┴─────┴─────┴─────┴──┴────┴─────┴─────┘
1.本會93年9月1日拿會頭錢,9月15日開標,底標600元。
2.本會每月1日、15日於會首住處下午1時30分,開標。
3.因會員眾多,請各會員於開標日自行準時標,謝謝合作。
4.每會一萬元整。附件一乙組會單┌──┬─────┬─────┬─────┬──┬────┬─────┬─────┐│編號│姓名│電話(略)│標金(略)│編號│姓名│電話(略)│標金(略)│├──┼─────┼─────┼─────┼──┼────┼─────┼─────┤│1│會首│││32│辛○○│││├──┼─────┼─────┼─────┼──┼────┼─────┼─────┤│2│阿玉老師│││33│ 紀鳳鑾 │││├──┼─────┼─────┼─────┼──┼────┼─────┼─────┤│3│阿玉老師│││34│黃美玲│││├──┼─────┼─────┼─────┼──┼────┼─────┼─────┤│4│ 陳鴻柱 │││35│貴珠│││├──┼─────┼─────┼─────┼──┼────┼─────┼─────┤│5│ 陳來發 │││36│小玲│││├──┼─────┼─────┼─────┼──┼────┼─────┼─────┤│6│秀姿│││37│阿春│││├──┼─────┼─────┼─────┼──┼────┼─────┼─────┤│7│秀姿│││38│孫恭發│││├──┼─────┼─────┼─────┼──┼────┼─────┼─────┤│8│ 秀真 │││39│ 陳玉娟 │││├──┼─────┼─────┼─────┼──┼────┼─────┼─────┤│9│ 阿如 │││40│ 徐麗卿 │││├──┼─────┼─────┼─────┼──┼────┼─────┼─────┤│10│漢居│││41│Y○○│││├──┼─────┼─────┼─────┼──┼────┼─────┼─────┤│11│U○○│││42│ 陳秀卿 │││├──┼─────┼─────┼─────┼──┼────┼─────┼─────┤│12│紀老師│││43│陳秀卿│││├──┼─────┼─────┼─────┼──┼────┼─────┼─────┤│13│鳳蓮老師│││44│ 陳怡秀 │││├──┼─────┼─────┼─────┼──┼────┼─────┼─────┤│14│育如│││45│俊沛│││├──┼─────┼─────┼─────┼──┼────┼─────┼─────┤│15│ 紀新民 │││46│貴珠│││├──┼─────┼─────┼─────┼──┼────┼─────┼─────┤│16│林瑞霞│││47│ 美惠 │││├──┼─────┼─────┼─────┼──┼────┼─────┼─────┤│17│林瑞霞│││48│陳敏│││├──┼─────┼─────┼─────┼──┼────┼─────┼─────┤│18│華平報關│││49│陳敏│││├──┼─────┼─────┼─────┼──┼────┼─────┼─────┤│19│c○○│││50│陳嘉文│││├──┼─────┼─────┼─────┼──┼────┼─────┼─────┤│20│雨亭│││51│蔡霓│││├──┼─────┼─────┼─────┼──┼────┼─────┼─────┤│21│ 黃嘉雯 │││52│美錦│││├──┼─────┼─────┼─────┼──┼────┼─────┼─────┤│22│ 白靜麗 │││53│ 紀美荺 │││├──┼─────┼─────┼─────┼──┼────┼─────┼─────┤│23│ 蔡聰明 │││54│ 李美英 │││├──┼─────┼─────┼─────┼──┼────┼─────┼─────┤│24│ 蔡麗燕 │││55│阿明│││├──┼─────┼─────┼─────┼──┼────┼─────┼─────┤│25│紀新宏│││56│淑姿│││├──┼─────┼─────┼─────┼──┼────┼─────┼─────┤│26│秀足│││57│楊 議雄 │││├──┼─────┼─────┼─────┼──┼────┼─────┼─────┤│27│秀足│││58│ 顏熙珍 │││├──┼─────┼─────┼─────┼──┼────┼─────┼─────┤│28│ 何明海 │││59│華偉│││├──┼─────┼─────┼─────┼──┼────┼─────┼─────┤│29│己○○│││60│華偉│││├──┼─────┼─────┼─────┼──┼────┼─────┼─────┤│30│沈麗雲│││61│祝真│││├──┼─────┼─────┼─────┼──┼────┼─────┼─────┤│31│施裐│││62│滿足│││└──┴─────┴─────┴─────┴──┴────┴─────┴─────┘
1.本會93年9月1日拿會頭錢,9月15日開標,底標600元。
2.本會每月1日、15日於會首住處下午1時30分,開標。
3.因會員眾多,請各會員於開標日自行準時標,謝謝合作。
4.每會一萬元整。附件二會單┌──┬─────┬─────┬─────┬──┬────┬─────┬─────┐│編號│姓名│電話(略)│標金(略)│編號│姓名│電話(略)│標金(略)│├──┼─────┼─────┼─────┼──┼────┼─────┼─────┤│1│會首陳淑卿│││36│Q○○│││├──┼─────┼─────┼─────┼──┼────┼─────┼─────┤│2│紀鳳鑾│││37│Q○○│││├──┼─────┼─────┼─────┼──┼────┼─────┼─────┤│3│紀美荺│││38│鳳蓮老師│││├──┼─────┼─────┼─────┼──┼────┼─────┼─────┤│4│陳來發│││39│鳳蓮老師│││├──┼─────┼─────┼─────┼──┼────┼─────┼─────┤│5│ 秀霞 │││40│紀老師│││├──┼─────┼─────┼─────┼──┼────┼─────┼─────┤│6│陳玉娟│││41│V○○│││├──┼─────┼─────┼─────┼──┼────┼─────┼─────┤│7│清華│││42│ 徐溶翊 │││├──┼─────┼─────┼─────┼──┼────┼─────┼─────┤│8│清華│││43│ 鄭淑英 │││├──┼─────┼─────┼─────┼──┼────┼─────┼─────┤│9│貴珠│││44│ 楊雅苓 │││├──┼─────┼─────┼─────┼──┼────┼─────┼─────┤│10│秀姿│││45│ 楊阿明 │││├──┼─────┼─────┼─────┼──┼────┼─────┼─────┤│11│翠芳│││46│ 錦淵 │││├──┼─────┼─────┼─────┼──┼────┼─────┼─────┤│12│施裐│││47│錦淵│││├──┼─────┼─────┼─────┼──┼────┼─────┼─────┤│13│雨亭│││48│ 陳麗琳 │││├──┼─────┼─────┼─────┼──┼────┼─────┼─────┤│14│新民│││49│阿玉老師│││├──┼─────┼─────┼─────┼──┼────┼─────┼─────┤│15│秀真│││50│ 紀春生 │││├──┼─────┼─────┼─────┼──┼────┼─────┼─────┤│16│ 紀金芳 │││51│丙○○│││├──┼─────┼─────┼─────┼──┼────┼─────┼─────┤│17│紀金芳│││52│酉○○│││├──┼─────┼─────┼─────┼──┼────┼─────┼─────┤│18│ 王寶琴 │││53│吳明安│││├──┼─────┼─────┼─────┼──┼────┼─────┼─────┤│19│ 施麗卿 │││54│吳明安│││├──┼─────┼─────┼─────┼──┼────┼─────┼─────┤│20│ 張小珮 │││55│ 吳雅玲 │││├──┼─────┼─────┼─────┼──┼────┼─────┼─────┤│21│ 鍾淑女 │││56│吳雅玲│││├──┼─────┼─────┼─────┼──┼────┼─────┼─────┤│22│ 林安龍 │││57│蔡霓│││├──┼─────┼─────┼─────┼──┼────┼─────┼─────┤│23│ 阿錦 │││58│陳嘉文│││├──┼─────┼─────┼─────┼──┼────┼─────┼─────┤│24│新宏│││59│ 紀美蘭 │││├──┼─────┼─────┼─────┼──┼────┼─────┼─────┤│25│ 歐月雲 │││60│紀美蘭│││├──┼─────┼─────┼─────┼──┼────┼─────┼─────┤│26│ 陳坤木 │││61│ 劉金城 │││├──┼─────┼─────┼─────┼──┼────┼─────┼─────┤│27│ 林俊沛 │││62│劉金城│││├──┼─────┼─────┼─────┼──┼────┼─────┼─────┤│28│華平│││63│紀 美鈴 │││├──┼─────┼─────┼─────┼──┼────┼─────┼─────┤│29│ 明美 │││64│ 紀美鈴 │││├──┼─────┼─────┼─────┼──┼────┼─────┼─────┤│30│ 陳全億 │││65│玉敏│││├──┼─────┼─────┼─────┼──┼────┼─────┼─────┤│31│陳全億│││66│玉敏│││├──┼─────┼─────┼─────┼──┼────┼─────┼─────┤│32│ 張小玲 │││67│阿如│││├──┼─────┼─────┼─────┼──┼────┼─────┼─────┤│33│Y○○│││68│ 秀華 │││├──┼─────┼─────┼─────┼──┼────┼─────┼─────┤│34│Y○○│││69│秀華│││├──┼─────┼─────┼─────┼──┼────┼─────┼─────┤│35│Q○○│││70│阿春│││└──┴─────┴─────┴─────┴──┴────┴─────┴─────┘
1.本會94年7月1日拿會頭錢,7月15日開標,底標600元。
2.本會每月1日、15日於會首住處下午1時30分,開標。
3.因會員眾多,請各會員於開標日自行準時標,謝謝合作。
4.每會一萬元整。附件三甲組會單┌──┬─────┬─────┬──┬────┬─────┐│編號│姓名│電話(略)│編號│姓名│電話(略)│├──┼─────┼─────┼──┼────┼─────┤│1│會首││30│秀華││├──┼─────┼─────┼──┼────┼─────┤│2│阿錦││31│ 秀珠 ││├──┼─────┼─────┼──┼────┼─────┤│3│Q○○││32│秀珠││├──┼─────┼─────┼──┼────┼─────┤│4│阿錦││33│ 楊金達 ││├──┼─────┼─────┼──┼────┼─────┤│5│漢居││34│ 陳世和 ││├──┼─────┼─────┼──┼────┼─────┤│6│紅綢││35│王秋月││├──┼─────┼─────┼──┼────┼─────┤│7│紅綢││36│ 紀亞蘭 ││├──┼─────┼─────┼──┼────┼─────┤│8│紀鳳鑾││37│紀亞蘭││├──┼─────┼─────┼──┼────┼─────┤│9│c○○││38│ 王淑娟 ││├──┼─────┼─────┼──┼────┼─────┤│10│ 陳金億 ││39│秀霞││├──┼─────┼─────┼──┼────┼─────┤│11│華平││40│尤 日昇 ││├──┼─────┼─────┼──┼────┼─────┤│12│ 蔡麗娟 ││41│華偉││├──┼─────┼─────┼──┼────┼─────┤│13│ 米娥 ││42│ 戴遜雲 ││├──┼─────┼─────┼──┼────┼─────┤│14│王寶琴││43│陳敏││├──┼─────┼─────┼──┼────┼─────┤│15│阿玉老師││44│陳敏││├──┼─────┼─────┼──┼────┼─────┤│16│金芳││45│阿明││├──┼─────┼─────┼──┼────┼─────┤│17│金芳││46│秀琴││├──┼─────┼─────┼──┼────┼─────┤│18│ 蔡維川 ││47│小玲││├──┼─────┼─────┼──┼────┼─────┤│19│ 蔡齡誼 ││48│瓊雲││├──┼─────┼─────┼──┼────┼─────┤│20│ 蔡秀蓁 ││49│ 施娟 ││├──┼─────┼─────┼──┼────┼─────┤│21│ 俐秦 ││50│紀新民││├──┼─────┼─────┼──┼────┼─────┤│22│麗卿││51│丑○○││├──┼─────┼─────┼──┼────┼─────┤│23│育如││52│ 劉幸雄 ││├──┼─────┼─────┼──┼────┼─────┤│24│紀美荺││53│吳雅玲││├──┼─────┼─────┼──┼────┼─────┤│25│蔡麗娟││54│吳明安││├──┼─────┼─────┼──┼────┼─────┤│26│ 嬌綢 ││55│月裡││├──┼─────┼─────┼──┼────┼─────┤│27│嬌綢││56│ 林幸滿 ││├──┼─────┼─────┼──┼────┼─────┤│28│秀真││57│議雄││├──┼─────┼─────┼──┼────┼─────┤│29│秀華││58│滿足││└──┴─────┴─────┴──┴────┴─────┘
1.本會95年10月10日開會,10月25日開標,底標600元。
2.準時下午1點30分開標,每會1萬元。
3.因會員眾多,請各會員於開標日自行準時,謝謝合作。附件三乙組會單┌──┬─────┬─────┬──┬────┬─────┐│編號│姓名│電話(略)│編號│姓名│電話(略)│├──┼─────┼─────┼──┼────┼─────┤│1│會首││30│秀華││├──┼─────┼─────┼──┼────┼─────┤│2│宇○○││31│秀珠││├──┼─────┼─────┼──┼────┼─────┤│3│Q○○││32│秀珠││├──┼─────┼─────┼──┼────┼─────┤│4│阿錦││33│ 耀雄 ││├──┼─────┼─────┼──┼────┼─────┤│5│漢居││34│陳世和││├──┼─────┼─────┼──┼────┼─────┤│6│紅綢││35│T○○││├──┼─────┼─────┼──┼────┼─────┤│7│紅綢││36│紀亞蘭││├──┼─────┼─────┼──┼────┼─────┤│8│紀鳳鑾││37│紀亞蘭││├──┼─────┼─────┼──┼────┼─────┤│9│c○○││38│華偉││├──┼─────┼─────┼──┼────┼─────┤│10│陳金億││39│ 尤日昇 ││├──┼─────┼─────┼──┼────┼─────┤│11│華平││40│ 碧雲 ││├──┼─────┼─────┼──┼────┼─────┤│12│麗卿││41│ 美娟 ││├──┼─────┼─────┼──┼────┼─────┤│13│米娥││42│戴遜雲││├──┼─────┼─────┼──┼────┼─────┤│14│陳秀卿││43│陳敏││├──┼─────┼─────┼──┼────┼─────┤│15│阿玉老師││44│陳敏││├──┼─────┼─────┼──┼────┼─────┤│16│金芳││45│阿明││├──┼─────┼─────┼──┼────┼─────┤│17│金芳││46│楊雅苓││├──┼─────┼─────┼──┼────┼─────┤│18│蔡霓││47│小玲││├──┼─────┼─────┼──┼────┼─────┤│19│陳嘉文││48│施娟││├──┼─────┼─────┼──┼────┼─────┤│20│蔡秀蓁││49│S○○││├──┼─────┼─────┼──┼────┼─────┤│21│ 徐玉芳 ││50│丑○○││├──┼─────┼─────┼──┼────┼─────┤│22│X○○││51│秀琴││├──┼─────┼─────┼──┼────┼─────┤│23│育如││52│劉幸雄││├──┼─────┼─────┼──┼────┼─────┤│24│壬○○││53│ 林佳誼 ││├──┼─────┼─────┼──┼────┼─────┤│25│麗娟││54│吳明安││├──┼─────┼─────┼──┼────┼─────┤│26│嬌綢││55│寅○○││├──┼─────┼─────┼──┼────┼─────┤│27│嬌綢││56│林幸滿││├──┼─────┼─────┼──┼────┼─────┤│28│秀真││57│議雄││├──┼─────┼─────┼──┼────┼─────┤│29│秀華││58│滿足││└──┴─────┴─────┴──┴────┴─────┘
1.本會95年10月10日開會,10月25日開標,底標600元。
2.準時下午1點30分開標,每會1萬元。
3.因會員眾多,請各會員自行準時,謝謝合作。附件四會單┌──┬─────┬─────┬──┬────┬─────┐│編號│姓名│電話(略)│編號│姓名│電話(略)│├──┼─────┼─────┼──┼────┼─────┤│1│會首││37│華平││├──┼─────┼─────┼──┼────┼─────┤│2│ 卓清華 ││38│ 林景豐 ││├──┼─────┼─────┼──┼────┼─────┤│3│卓清華││39│c○○││├──┼─────┼─────┼──┼────┼─────┤│4│ 卓由美 ││40│陳金億││├──┼─────┼─────┼──┼────┼─────┤│5│王淑娟││41│陳金億││├──┼─────┼─────┼──┼────┼─────┤│6│美鈴││42│漢居││├──┼─────┼─────┼──┼────┼─────┤│7│美鈴││43│漢居││├──┼─────┼─────┼──┼────┼─────┤│8│丙○○││44│漢居││├──┼─────┼─────┼──┼────┼─────┤│9│辛○○││45│議雄││├──┼─────┼─────┼──┼────┼─────┤│10│ 吳采佩 ││46│議雄││├──┼─────┼─────┼──┼────┼─────┤│11│吳采佩││47│金芳││├──┼─────┼─────┼──┼────┼─────┤│12│ 文豐 ││48│ 月理 ││├──┼─────┼─────┼──┼────┼─────┤│13│文豐││49│ 滿春 ││├──┼─────┼─────┼──┼────┼─────┤│14│ 謝孟芳 ││50│米娥││├──┼─────┼─────┼──┼────┼─────┤│15│秀真││51│米娥││├──┼─────┼─────┼──┼────┼─────┤│16│林瑞霞││52│ 浚沛 ││├──┼─────┼─────┼──┼────┼─────┤│17│瑞霞││53│ 阿微 ││├──┼─────┼─────┼──┼────┼─────┤│18│梅香││54│阿微││├──┼─────┼─────┼──┼────┼─────┤│19│梅香││55│建宏││├──┼─────┼─────┼──┼────┼─────┤│20│鳳鑾││56│ 玉梅 ││├──┼─────┼─────┼──┼────┼─────┤│21│鴻柱││57│ 琴仔 ││├──┼─────┼─────┼──┼────┼─────┤│22│鴻柱││58│ 淑玲 ││├──┼─────┼─────┼──┼────┼─────┤│23│ 宮松年 ││59│劉金城││├──┼─────┼─────┼──┼────┼─────┤│24│施娟││60│劉金城││├──┼─────┼─────┼──┼────┼─────┤│25│ 王慧安 ││61│K○○││├──┼─────┼─────┼──┼────┼─────┤│26│秀卿││62│K○○││├──┼─────┼─────┼──┼────┼─────┤│27│秀卿││63│蔡霓││├──┼─────┼─────┼──┼────┼─────┤│28│ 陳素香 ││64│陳嘉文││├──┼─────┼─────┼──┼────┼─────┤│29│陳素香││65│ 美玉 ││├──┼─────┼─────┼──┼────┼─────┤│30│ 慶銘 ││66│ 滿幸 ││├──┼─────┼─────┼──┼────┼─────┤│31│慶銘││67│滿幸││├──┼─────┼─────┼──┼────┼─────┤│32│ 金玉 ││68│華偉││├──┼─────┼─────┼──┼────┼─────┤│33│顏熙珍││69│華偉││├──┼─────┼─────┼──┼────┼─────┤│34│顏熙珍││70│日昇││├──┼─────┼─────┼──┼────┼─────┤│35│美惠││71│日昇││├──┼─────┼─────┼──┼────┼─────┤│36│美惠││72│ 明女 ││└──┴─────┴─────┴──┴────┴─────┘
1.本會95年10月20日拿會頭錢,11月5日開標,底標600元。
2.準時下午1點30分開標,每會1萬元。
3.因會員眾多,請各會員自行準時,謝謝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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