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妍京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妍京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俱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08年4月某日起至同年6月26日止,因涉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907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鑑定結果分別係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荷蘭商阿迪達斯國際行銷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吉普(ITM)公司、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美商HBI品牌服裝公司、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4份、NIKE產品鑑定書3份、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美商吉普公司出具之英文鑑定報告及其中文翻譯、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斐樂股份有限公司
108年7月19日斐管字00000000號函覆鑑定結果各1份(警卷第15頁、第22頁、第27頁、第33頁、第39頁、第44頁至45頁、第51至53頁、第59至60頁、第63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
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水木◎、附表: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1│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ADIDAS商標│702件│││圖樣之衣服││├──┼───────────────┼───┤│2│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ADIDAS商標│18件│││圖樣之頭套││├──┼───────────────┼───┤│3│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ADIDAS商標│101件│││圖樣之褲子││├──┼───────────────┼───┤│4│仿冒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24件│││GUCCI商標圖樣之衣服││├──┼───────────────┼───┤│5│仿冒荷蘭商阿迪達斯國際行銷公司│12件│││Y-3商標圖樣之衣服││├──┼───────────────┼───┤│6│仿冒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18件│││公司PUMA商標圖樣之衣服││├──┼───────────────┼───┤│7│仿冒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269件│││NIKE商標圖樣之衣服││├──┼───────────────┼───┤│8│仿冒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163件│││NIKE商標圖樣之褲子││├──┼───────────────┼───┤│9│仿冒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24件│││JORDAN商標圖樣之衣服││├──┼───────────────┼───┤│10│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12件│││CHANEL商標圖樣之衣服││├──┼───────────────┼───┤│11│仿冒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42件│││FILA商標圖樣之衣服││├──┼───────────────┼───┤│12│仿冒美商HBI品牌服裝公司│61件│││Champion商標圖樣之衣服││├──┼───────────────┼───┤│13│仿冒美商HBI品牌服裝公司│9件│││Champion商標圖樣之褲子││├──┼───────────────┼───┤│14│仿冒美商吉普(ITM)公司GAP商│146件│││標圖樣之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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