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41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思帆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07年度偵字第2365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沒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車牌壹面(號碼ZR-86號)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107年4月26日下午1時40分許,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以錫板用磁鐵吸附在車牌上之方式,將其所有機車車號00-00號之車牌,變造成車號00-00號,並懸掛於該部機車,而於其騎乘該機車時行使之,已足生損害於監理機關車輛管理之正確性,嗣於同日,陳思帆騎乘該機車途經苗栗縣○○鎮○○○○路與140縣道口時,為警查獲。被告所涉偽造文書案件,業經緩起訴期滿,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107年4月26日下午1時40分許,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以錫板用磁鐵吸附在車牌上之方式,將其所有機車車號00-00號之車牌,變造成車號00-00號,並懸掛於該部機車,而於其騎乘該機車時行使之,已足生損害於監理機關車輛管理之正確性,嗣於同日,陳思帆騎乘該機車途經苗栗縣○○鎮○○○○路與140縣道口時,為警查獲,並扣得偽造之車牌0面(號碼ZR-86號)。上開案件嗣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36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107年6月4日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附卷可稽。又上開偽造之車牌,係被告所有供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107年度偵字第2365號卷第9、26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