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3號原告 李秀麗
莊進樂 被告 洪双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且期間業已良久,有查詢簡表在卷足憑,其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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