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6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豊基上列受刑人因毀損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099號、108年度執字第49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豊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戴豊基因毀損等四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2等二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拘役80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本件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已執行完畢,惟仍應與附表編號3至4所示等罪所處尚未執行完畢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參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毀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55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7年6月26日│107年7月9日│107年7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1544號等│第21544號等│第20673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5222號│107年度簡字第5222號│107年度沙簡字第58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7日│107年8月7日│107年12月17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5222號│107年度簡字第5222號│107年度沙簡字第588號││判決├────┼──────────┼──────────┼──────────┤││判決│107年9月14日│107年9月14日│108年2月21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2等二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拘役80日,新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5535號(已執畢)。│第3631號│└────────┴─────────────────────┴──────────┘┌────────┬──────────┬──────────┬──────────┐│編號│4│││├────────┼──────────┼──────────┼──────────┤│罪名│竊盜│││├────────┼──────────┼──────────┼──────────┤│宣告刑│拘役10日│││├────────┼──────────┼──────────┼──────────┤│犯罪日期│107年7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9223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988││││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7年8月29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988││││判決││號││││├────┼──────────┼──────────┼──────────┤││判決│108年3月7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9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