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3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3393號債權人 蘇振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陽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如依借款關係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5%計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