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5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5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5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淑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4552號)
(一)債務人林淑貞於民國098年12月21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98276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05年0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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