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87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祐禎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聲請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並提出證明文件。(由於聲請人所提出之分期付款購物申請暨約定書所載,聲請人並非約定書之當事人,故有釋明請求並另提出證明之必要)
二、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之證明文件。
三、請釋明究依何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給付。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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