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79號聲請人即被告 簡鈺謙 上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變更具保金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簡鈺謙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通緝後,以有逃亡之事實於民國(下同)100年8月11日執行羈押,嗣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以羈押原因雖仍然存在,唯以新台幣(下同)5萬元已足以擔保,而無羈押之必要,故准予被告提5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以具保金額過高,請求減少具保金額為1萬元。唯查被告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在案,衡情其具保金額尚不能少於5萬元,否則有失具保之意義,因而聲請人聲請減少具保金額至1萬元,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齊潔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書記官黃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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