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573號原告 王科元 訴訟代理人 洪殷琪 律師
胡原龍 律師被告 吳宗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本院所為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本判決第一項如原告以新臺幣433萬4,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0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又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7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民事變更及追加訴之聲明狀中備位聲明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有該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頁)。經核本件原告全部勝訴,故就原判決第一項部分,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另依職權為被告酌定免假執行之擔保金額並宣告之。
三、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書記官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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