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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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314號原告 池碧蓉 訴訟代理人 徐豪鍵 律師被告 池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書記官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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